中华总机,让电话有了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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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一、注册协议
一、电话实名注册管理机构是由“电话实名注册管理中心”建立并管理,本规范由“电话实名注册管理中心”制定并实施。 二、电话实名注册服务遵循“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在注册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和规定。 三、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电话实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 四、电话实名注册管理机构和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电话实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标准,提供电话实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保证电话实名注册服务的质量。 五、任何组织或个人注册和使用的电话实名,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电话实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电话实名注册信息,并与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电话实名注册完成后,电话实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电话实名的持有者,并获得由“电话实名联合信息中心”颁发的证书。 七、电话实名持有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互联网络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因持有或使用电话实名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由电话实名持有者承担。 八、注册电话实名应当按期缴纳电话实名运行费用。 九、电话实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电话实名持有者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变更注册信息。 十、电话实名持有者可以选择和变更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电话实名持有者变更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转移电话实名持有者注册信息的义务。 十一、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用户投诉受理热线或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处理用户对电话实名注册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难以及时处理的,必须向用户说明理由和相关处理时限。 十二、已注册的电话实名出现下外情形之一时,原电话实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电话实名持有者: (一)电话实名持有者或其代理人申请注销电话实名的; (二)电话实名持有者提交的电话实名注册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三)电话实名持有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相应费用的; (四)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电话实名争议解决机构作出的裁判,应当注销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 十三、“北京天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有义务配合国家主管单位对网络通信的监督管理,必要时按要求暂停或停止相关的服务。 十四、“北京天际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具有本规范的最终解释权,并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变化调整本规范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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